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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10年情傷難癒 她詛咒「做鬼也不放過文大女」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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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3 10:00: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19-8-3 10:16 編輯

10年情傷難癒 她詛咒「做鬼也不放過文大女」無罪
楊姓女子二技時正決心接受陳姓同學追求,詎料陳在臉書上張貼標註「文化大學」女學生的照片,她休學,情傷10年。楊女前年傳簡訊給陳,詛咒「做鬼也不會放過你,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讓她死」;陳報警,台北地檢署依恐嚇罪起訴,北院判無罪。高等法院認定楊女不知「文化女」已成陳的妻子,不構成恐嚇要件,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楊女表示,心情一直停留在10年前情傷的狀況。
陳姓男子表示,2017年9月5日凌晨接到一通簡訊,內容提到「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讓她死...她一定得死」,因妻子就是文大畢業,覺得傳簡訊者是要對妻子不利。

警詢、偵查時,楊姓女子坦承發送簡訊。她解釋,2008年讀二技時,陳便追求她,她考慮了很久,當隔年決定要接受追求之際,陳卻在臉書上放上和「文化女」的合照,她覺得被騙了、遭玩弄感情。
楊姓女子因情傷而休學療養,從此鬱鬱寡歡,她發送簡訊時剛生產完,有產後憂鬱狀況。楊女說,護理師建議她「發洩心中抑鬱」或許能改善健康,她因此發送訊息。她表示,就算訊息用詞過於激烈,但她沒有傷人之意,頂多只是詛咒性言語,不算恐嚇。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若只是「在外揚言」加害,沒有通知被害人,難以構成恐嚇罪。本案成立恐嚇罪與否的關鍵,在於楊女是否知道昔日的「文化女」已成陳妻。
陳姓男子在高院開庭時表示,和太太愛情長跑10年,因太太念文化大學,他覺得訊息中的「文化女」就是指太太。陳說,和楊女在二技時「沒有交集」、「對她沒印象」,不知道對方知不知道他何時、和誰結婚。

高院認為,簡訊中楊女以「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稱呼她約10年前所見的照片中女子,可見根本不知道她的身分,無從認定楊女要恐嚇陳妻。
另外,高院也表示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詛咒,不是當事人能直接或間接支配,就算是內容讓他人困惑、嫌惡、不快或不安,屬於滋擾,不算恐嚇。



楊姓女子不滿10年前追求她的二技同學移情別戀文化大學女學生,前年傳簡訊給男方,詛咒「做鬼也不會放過你,
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讓她死」。高等法院認定楊女不知「文化女」已成男方妻子,不構成恐嚇要件。示意圖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 ... n-catebreaknews_ch2

………………………………………………………………………………………………………….
男女之間有一種極致偏頗的情感交集,這交集的終點不是愛就是恨!

而究竟行為人楊女是否構成這刑法第305條罪責成立呢?我個人見解就是,這刑305條罪責內文,對於行為人之處罰沒有所謂未遂或是預備犯,只要是足以讓人心生畏怖即足矣。而楊女雖情傷未癒,而藉由簡訊傳情發洩恐嚇情敵陳妻,以致檢方對於這楊女祭出刑法第305條罪責偵查後提起公訴,但是這罪責因果關係之成立,行為的聯結不夠緊密,因為楊女舉證說明,該行為純為情緒發抒,並用臉書貼文影射,且無指名道姓明確指出對象為何人?此謂欠缺罪責侵害性之成立,即無所謂明確事證足資證明,被侵害法益對象為陳妻?因為這305條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罪責,但欠缺期待可能性﹔指對於某一行為,欲認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必須一般社會對於該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能期待該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該行為人竟違反期待而為犯罪行為者,即發生刑事責任之謂。法律對不夠處罰條件的對像是無能為力的— 托·富勒!

而對於犯罪行為探討,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動機」?在實務上一般沒有動機,就很難去構成犯罪行為。當然如鄭捷無差別殺人行為是特例個案。故楊女被判無罪的理由,最為重要的還是這因果關係有斷點,且無具體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罪責該當性。反之,如果我在臉書張貼「我愛文化女」內文陳指10年前…我深愛王女,卻被王女移情別戀兵變拋棄,因而認為文化女不專情…等情,而讓我心生遺憾,至今仍未釋懷,那這樣是否所有的文化王女,都要控告我妨害名譽呢?(文化戀情~王女~為虛設情節特此說明)



參考案例:王美心下符咒無罪案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7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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