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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19-8-3 13:00 編輯
賠償定生死 司法如何接地氣
竹東少女命案主嫌林春雄凶殘姦殺少女,最高法院撤銷死刑的理由之一,卻是要求再調查他是否願意賠償和解、有無悔意,還指林男有房地可賠,這樣的判決理由,讓民眾再次產生「有錢賠償可決定判生或判死」和只殺1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司法如何接地氣,可別玩太多的文字遊戲。
本案最高法院主審法官吳信銘及審判長洪昌宏,3年前審理李宏基殺妻及幼女的案件,他們審結後認定李男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皆無憾焉」,將李男判處死刑,這是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的首件死刑確定判決,之後李男也遭槍決。
吳信銘法官等人在當年的死刑定讞判決書,成為各法院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包括「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時當予審酌之事項,但此並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解免死刑應報」,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更二審法官審理竹東少女命案,也引用這件死刑定讞判決理由,認為林春雄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的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的社會正義,因此依法判處他死刑。
但如果未來更審依照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讓有無賠償死者家屬及悔悟與否,做為決定其生死的依據,恐與先前終審判決見解不一,惹來判決結果「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非議,法官在量刑審酌時,也應考慮判決一致性及人民的法感情,該判死刑就當判死。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803000500-260106?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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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國家,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給予行為寬允自新機會。
而在我們司法界實體判決案件中,總是不乏這行為人為了對被害人表示悔意,以賠償金錢來彌補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以期能夠讓法官認為被告心生悔意,尚有教化之可能,因此無需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孰不知依此方式就能買張贖罪券,那如果對於財力困頓行為人,這樣豈不是註定無非要以判處極刑,否則不足以導正社會不良之風,難收惕厲罔效警示之效果?
那依據民法規定,被害人本來就是有權利,對行為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其賠償效力,本來就不足以影響刑事判決。無怪乎,坊間常有這麼一句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法律雖然不能公平,但難道也要遠離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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