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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小女童墜樓骨折脾臟撕裂,母控加害者若無其事吃早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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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5 09:2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國小女童墜樓骨折脾臟撕裂,母控加害者若無其事吃早餐

台中市一名媽媽在「爆廢公社」貼文,她的大女兒參加國小暑期補救教學被推下樓導致全身骨折、脾臟撕裂,經緊急送醫急救,住4天加護病房搶救才救回一命,加害者事後竟若無其事回教室吃早餐,由於加害者是不健全的家庭,不懂法律的她請教網友要如何求償,她也質疑校方第一時間沒有報警,「校方有責任嗎?」

台中市教育局說明,本案為學校暑假學習扶助課程前,學生間引發的口角所致,學校於案發當天早上即至派出所備案,校長及家長會長立即到醫院關心學生,並於7月19日當天分別提供慰問金,學生出院時,由家長會長先墊付醫療費用,待學校申請到學生保險理賠金及相關補助後再返還給會長。

教育局表示,因行為學生家庭狀況不佳,學校已進行社會安全網通報,期望與社政單位共同努力協助行為學生家庭,並改善行為學生的行為,教育局也將持續督導學校提供相關輔導措施,並結合社政資源協助行為學生及其家庭。

這名媽媽表示,她接到老師的電話,說大女兒從高處墜落,不知道事情如何發生,只有聽到崩一聲,孩子就已經躺在一樓血泊當中,緊急送醫急救。大女兒雙手骨折,左顴骨、右顴骨和下巴粉碎骨折,骨盆撕裂傷,脾臟撕裂傷,住4天加護病房搶救才性命保住,出院後還不能走路,後續還有很多不知道的後遺症,她只能把還沒滿一歲的兒子托娘家照顧,專心照顧大女兒。

這名媽媽指出,校方給的回應是推她大女兒墜樓的小朋友已經找到,由於加害人是不健全的家庭,她該如何向對方要求賠償金?下一步該怎麼做?她已經針對女兒被推下樓受傷提告,她也質疑校方第一時間沒有報警,「校方有責任嗎?」



台中市一名媽媽在「爆廢公社」貼文,她的大女兒參加國小暑期補救教學被推下樓導致全身骨折、
脾臟撕裂,經緊急送醫急救,住4天加護病房搶救才救回一命,圖為急診室畫面。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9697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刑法第18條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照顧是天經地義的,也必須要負擔教養責任,因此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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