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7-17
- 最後登錄
- 2024-5-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2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286
- 相冊
- 1
- 日誌
- 112
狀態︰
離線
|
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19-8-11 13:24 編輯
挺胸頂撞女胸 性騷擾判無罪
許多男性激烈爭吵中常會出現「挺胸助勢」的動作,當心惹來困擾。許姓男子因公文問題與女同事口角後,氣憤之下挺胸頂撞了女同事胸部兩下,結果被控性騷擾,一審認為許某的行為沒有性騷擾犯意,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不能因許某「挺胸」碰觸女性胸部就認定是性騷擾,駁回上訴,判許無罪確定。
雙手後背 連撞兩次
2017年9月,許在任職的同鄉會內,發現公文被調包,認為可能損害同鄉會名譽,於是走到女同事座位前用伸出手指,指責女同事;女同事不甘示弱反問「你要打人嗎?」,許某怒回「我不用手打妳,我用胸部頂妳」,接著雙手背在後面,挺胸頂撞面前的女同事胸部兩次,激烈的爭吵讓包括許某母親在內的其他同事趕忙勸解劍拔弩張的情勢,女方事後憤而提告許某性擾騷。
檢方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勘驗事證,確認許有頂撞胸部的事實。法官認為,案發當時雙方發生爭吵、彼此情緒對立,之後發生頂撞胸部行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用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許男的行為不帶性暗示及調戲意味,沒有主觀上性騷擾的意圖,判許男無罪。
宣洩不滿 非屬調戲
檢方不服,上訴指稱一般社會經驗,碰觸女性胸部就足以引起女性不舒服、不悅的情緒,且足以引起女性受歧視的感受,許某所為確有輕蔑、輕浮、調戲的意思,不該因雙方爭吵及許母也在場,就推論沒有性擾騷的意圖。
高院判決理由認為,不能因許碰觸女性胸部,就以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來認定有性暗示而為性騷擾,雙方當時發生爭執,許某又揚言要動手打人,頂胸之舉是在宣洩對女同事的不滿情緒,且提告女同事也一再提到被攻擊傷害,沒有提到遭調戲而有不舒服的感覺,支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811000565-260106?chdtv
……………………………………………………………………………………………………….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本於保護人身安全與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之理念,特別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課以防治義務,期待透過集體的力量,提昇人民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尊重,使社會大眾對性騷擾防治與相關議題建立正確、基礎的觀念。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為嚇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亦新增性騷擾行為之行政制裁與性騷擾罪之刑事處罰。
如何區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 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若符合以上要件,則構成刑事案件,依規定受理偵辦後,移送各地檢署偵辦;另關於行政部分,符合第性騷擾第25條仍可提出行政申訴。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兩者可同時併行。
性騷擾?性侵害?
1.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於構成要件如何區分?
2.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3.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為非告訴乃論: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
4.若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猥褻行為,應符合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若是控制被害人行動,且時間足夠被害人達抗拒程度則應構成猥褻罪。若實務上處理發生疑義時,應向檢察官請示。
犯意+犯行=即謂知與欲結合=成立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