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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道只封單側…車陷積水 獲判國賠14萬
基隆一輛貨櫃車在颱風來襲時駛入積水的堵南地下道受損,業者請求國賠,
基隆地院認為市府僅在地下道北端停放公務車示警,管理有欠缺,判賠14萬多元。
基隆1輛貨櫃車4年前颱風來襲時駛入積水地下道受損,業者請求國家賠償;市府強調已盡警示及阻止義務,但貨櫃車駕駛執意駛入才出狀況。基隆地院簡易庭今年2月判市府免賠,業者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市府僅在北端停放公務車阻擋,未在南端防止車輛駛入,判賠14萬多元,全案定讞。
2015年9月28日杜鵑颱風來襲期間,楊姓駕駛開貨櫃車行經堵南地下道時,市府未設置警告標示或路障等攔阻設施,導致貨櫃車闖入積水的地下道受損,事後請求國家賠償修車費9萬2098元、拖吊費5000元、賠償貨物託運人5萬元,合計14萬7098元。
市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長簡翊哲表示,如今颱風來襲前,堵南地下道都採取預警性封閉措施,以免發生類似意外。但也呼籲民眾在颱風、豪大雨期間如遇地下道積、淹水,應配合現場指示,勿強行通過,以免發生危險。
市府抗辯,堵南地下道排水功能不足應付瞬間豪大雨,2014年6月在地下道兩端就設置全自動預警LED字幕機。杜鵑颱風降下豪大雨導致地下道積水,但字幕機正常顯示「淹水請勿進入」;市府人員也拉起封鎖線管制,並無缺失,不該國賠。
工務處養護工程科許姓技工一審表示,他把公務車停在靠近加油站的地下道北側,順向車可直接攔車,對向則用公務車紅藍警示燈提醒注意。當時他見貨櫃車靠近,馬上按喇叭、閃燈,貨櫃車先停在沒積水的斜坡,5分鐘後忽然衝下去。
合議庭認為,市府僅在地下道北端停放公務車,未及時在南端設置警告燈號或標誌,防止車輛進入積水路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市府也無法提出當時LED字幕機正常運作證據,判市府須國賠。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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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基於公權力延伸之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分為兩大類型:「基於公權力延伸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公共公有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本案所涉乃針對公有設施,管理上缺失,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害提出求償案例。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人為管理疏失):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同法第三條規定(物的管理疏失):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案業者駕駛貨櫃車行經堵南地下道時,未在南端防止車輛駛入,導致貨櫃車闖入積水的地下道受損,因為此車損與基隆市政府公共設施,二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貨櫃車行經地下道,但遇到颱風來襲豪雨成災,但基隆市政府未及時在南端設置警告燈號或標誌,防止車輛進入積水路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所以貨運業者向基隆市政府提出求償,經行政法庭二審判決定讞,同意貨運業者提出求償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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