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7-17
- 最後登錄
- 2024-5-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2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286
- 相冊
- 1
- 日誌
- 112
狀態︰
離線
|
阿公贈地 孫不扶養 打官司討不回
屏東八十一歲林姓老翁五年前將賴以維生的農地贈與長孫,因長孫未匯款扶養他,氣得以未履行扶養條件訴請撤銷贈與。不過,他當庭證稱「我心裡想孫子應扶養我到百年後卻沒說出口」,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沒約定附帶扶養條件,判老翁敗訴確定。
林姓老翁主張,二○一四年九月廿二日贈送屏東恆春鎮一塊地價一一六萬元土地給長孫,長孫允諾扶養他到死亡,隔月就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孫子根本沒扶養他,僅於去年提出調解後,六月及八月各匯三千元給他。
林姓老翁認為,孫子沒履行扶養約定,要撤銷贈與的土地,若不能撤銷,孫子應自去年七月起按月付一萬八千一百五十一元扶養費。
孫子反駁,贈送土地的當下及前後,都沒約定需扶養祖父,或附父親帶條件要負擔扶養;二○一六年過世後,祖父就自行回恆春住,若祖父認為未盡扶養義務,那也已經逾時無法提告。
林姓老翁一審出庭時證稱,向媳婦表明要把土地贈與孫子,「我心裡想他(指孫子)應該要扶養我到我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合議庭認為雙方確實沒約定扶養,土地贈與沒附帶負擔扶養的條件,駁回老翁請求。
林姓老翁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除了不能證明贈與土地當下有約定要負擔扶養,老翁除了長子過世,還有另二名子女,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先順位,再判老翁敗訴。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 ... n-catebreaknews_ch2
…………………………………………………………………………………………………...........................................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7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5條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兒子與媳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