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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廣告產品的「醫療廣告」責任?
「醫療廣告」誇張療效?沒有衞服部行政罰鍰處分書,是很難舉證其「屬於違規(食品或藥品)廣告」並確認其基本法律責任的,而其現制看法如下:
(1)縱然醫療法新修法禁止違規「醫療(業務)廣告」?因為【1】法律不溯既往,不能作為舉證;【2】是否構成「連續處方」,不斷遊說誇大療效?是需要審視實際內容決定是否構成「(醫療)業務」?否則個人持續使用就沒有這個問題的。【3】與致死是否有「過失」關係?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要同時構成【不作為犯的負有法律義務】,才會構成所謂的【過失】」,所以舉證責任上很困難。
(2)新醫療法「醫療廣告禁止醫師外為之」(草案),將成為「過失(致死)犯」的法律不得為之的積極義務,而醫師專業責任較高卻不是在「密醫」下,課責觸犯者專業醫師注意義務,與一般民法普通人注意義務規定不符,否則除非法律另外課予特別注意義務始足相當。
(3)非藥物誇張療效,非廣告所致者(要舉反證)只以藥事法處罰,是否足以認定「(業務)過失(致死)罪」?【1】非特定個人所為,無法只論單純「特定個人」的「過失致死罪」;【2】「業務過失」要「反覆執行事實」,實務上沒有持續及多次作施藥指示時是很難構成的;【3】是否「犯罪被害人補償救濟」?應依據其犯罪事實實際連結關係問題判斷,否則不宜率斷。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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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機構,在行銷與廣告時,除應留意醫療法及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亦須注意不實廣告之責任;民眾也應慎重選擇醫美診所,而不是只為了優惠與折扣反而得不償失。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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