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42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最高法院的老闆(倫理)連帶賠償責任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0-3-6 00:37: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最高法院的老闆(倫理)連帶賠償責任

(1)最高法院媽媽嘴判決是說:老闆對受僱人選任及管理責任是無過失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依據契約成立,勞基法及勞動契約沒規定時,最高法院這判決妥當嗎?

(3)「倫理責任」是抽象責任,可以作為具體過失連帶責任論述基礎嗎?

(4)如果最高法院判決是案例,那公務倫理也必須在現行制度下被採用,那公務員主管就會發生連帶管理責任,就會發生下列情況:
【1】國家賠償法的故意或過失,就不是事實行為的因果關係而已,而包括更廣義的主管倫理連帶責任?
【2】所有公務員行政倫理責任,其管理內容及定義將被擴大及廣義化,將造成改革與保守更加激烈的觀念上衝突及解決。
【3】公務員因為考試任用,主管沒有選任責任問題,是因此一最高法院判決效力擴大影響,將分層負責授權及監督管理責任,以超出授權範圍仍屬於無過失廣義責任範圍,而要求國家賠償舉證責任移轉,要求機關先證明自己「無過失責任」嗎? 文 / 方承志

........................................................................................................

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意識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187條1項所規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一路好走,寶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7-22 06:19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