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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男子夾帶值億元毒品大麻花 闖關桃機遭逮
新聞來源:2019/11/12 中央社
一名加拿大籍男子從多倫多搭乘直飛桃園機場的班機,企圖夾帶價值約億元的大麻花闖關,遭關務署台北關及航警局當場攔截,調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向上溯源追查。
航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副大隊長今天表示,10月30日清晨5時許,海關及航警安檢人員在桃園機場第2航廈進行X光儀檢勤務,發現一名加拿大籍非裔男子的2件旅客托運行李影像可疑,隨即掛牌注檢。
副大隊長指出,這名外籍男子提領行李要通關時,當場遭海關關員攔下,並在行李中發現30大包真空包裝物品,總重3萬1629公克,經採樣送檢驗後,確認為二級毒品大麻花,初步估算,這批大麻國內市價約值新台幣8000萬元至1億2000萬元之間。
副大隊長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航警局調查後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男子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溯源向上追查幕後集團共犯及毒品流向。
法律教室:
大部分的人不曾吸食過毒品,也不了解其中成分,多是從宣導及新聞上了解到持有它、吸食它、販賣它的後果,除了對使用者身體造成負擔外,還影響了個體之人際關係、經濟上的壓力,進而造就家庭悲劇,實為社會毒瘤,毒品的危害廣泛之大,拒而遠之乃上上之策。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處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規定:
1.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的風險
手中持有違禁品者,想如何處分違禁品、利用違禁品,都是對社會的隱憂,因此法令對持有違禁品多有限制,毒品當然亦不例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有明文規定持有毒品的的處罰,不論持有毒品意圖為何,只要經檢警機關查獲,毒品持有人按本條例第11條規定,依其持有毒品等級的不同與數量來評斷持有人刑責之輕重,最高可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持有毒品者係意圖販賣而為持有者,更有本條例第5條加重條款適用,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檢視本件新聞
本件行為人是加拿大籍非裔男子,該外籍男子非我國居民亦無我國國籍,但在其我國領地內涉及刑事案件,由於我國刑法明文採屬地主義,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犯何種罪,侵害何種法益,均有我國刑法適用,故該外籍男子攜帶列管違禁物二級毒品-大麻,於入進海關時,遭海關人員現場查獲,而其持有的數量頗多,顯然有所意圖,至於意圖為何尚待檢警釐清,不過行為人將毒品從他國帶入我國顯然有運輸毒品的行為,所以該男子可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二款之情形,恐面臨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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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加拿大大麻已合法化,發生這起夾帶大麻花闖關案件,檢警調已通報各單位,務必在國門之外全力防堵,目前加籍男子已遭收押,桃檢正深入追查幕後毒梟與毒品來源。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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