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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罪行
那些真正相信耶穌的人可有罪行嗎?前面我們曾提過克勒窩的聖伯爾納,他號召了第二次的十字軍東征;他是真正的基督徒,他協助建立了許多修道院,致力於傳福音、保存聖經、餵養窮人。他怎麼會發動十字軍呢?主要原因在於他是那個時代的產物,我們認為(完全是後知後覺的看法)他那樣做是大錯特錯的。不過,後代的人又會怎樣來評斷今日美國的基督徒呢?我們得承認自己有許多的盲點和明顯的罪,相形之下,我們真該稱聖伯爾納為聖徒了!
此外,我們或多或少都是我們所處時代的產物。例如,訂定美國憲法的建國元老們,整體而言,他們所寫的是歷史上最偉大的政府文件,但是奴隸制度卻隱藏在第一條的第3款上半段,後來第十四條修正案才取而代之。那條款上的文字是說,所有「自由人」的數目加起來後再決定代表的人數,但是只有「所有其它的人的五分之三」可以計算在內。換句話說,黑奴不配擁有全額的代表,白人奴僕則可以;黑奴只配五分之三的代表。這種不公平待遇居然出現在美國立國的文件上,雖然現在已經不用了。
那我們該怎麼辦呢?把立國元老視為種族歧視者?把憲法當作不可救藥的廢物給丟掉?不!憲法本身就含有「種子」,將來可以除去第一條第3款上半的不公平;憲法正式通過後百年內就修正此款了。如果為了第一條第3款上半就廢除掉美國憲法,那就太不理性了;同樣地,如果因為教會在過去的罪行(如十字軍)而全盤否定了基督教也是不合理的。基督教本身給了我們審判的標準,藉此我們可以評定十字軍東征是不對的,是偏離了正道,是「不符台基督教信仰的」。
此外,我們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可以去做想做的事。一位真正的基督徒犯罪的時候,他的選擇會對觀察他的人產生負面的影響。「神的名在外邦人,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章 24節)我們成為基督徒,並不是說我們就失去了自由意志;神呼召我們乃是成為祂的兒女,不是成為祂的機械人。往往神的旨意在世界得以完成,好象是透過我們,但又好象不需要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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