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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20-7-26 09:58 編輯
罵母「跳池塘去死算了」,男違反保護令!
竟有這種逆子!新竹縣賴姓男子經常辱罵70幾歲的父母,雙親聲請保護令獲准,但賴某上個月竟又用三字經辱罵母親,還叫她「乾脆跳池塘去死好了!」傷心賴母真的跳下家門前的池塘尋死,還好有路人經過把她救起。賴母拒絕把每月6000元老人年金給兒子花用,她強調,兒子沒有正當工作她不計較,但他要錢是想拿去買酒、買毒品,「我們怎麼能眼睜睜看他再傷害自己!」
賴父事後指責兒子對母親不孝,但賴男不但沒說一句「對不起」、「抱歉」,還用三字經「X你媽」罵他,讓他對這個無可救藥的兒子徹底死心。賴姓老夫婦不甘一再受辱,7月底鼓起勇氣再度向警方報案,警方查證這起逆倫案屬實,將全案依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評析
賴姓男子與其父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男子不時咒罵父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關於「騷擾」的定義:「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法院受理賴姓男子父母聲請後,依同法第14條第2款可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依據同法第61條犯違反保護令之罪,可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當初父母若沒有申請保護令,而賴姓男子不時咒罵去死,而若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賴男此時則不成立刑事問題,因為咒人去死,屬於不能犯,縱使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也是心情鬱卒下出於自願,不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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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不能未遂)
所謂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明文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之行為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認知為判斷,若行為人之行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刑法第25條),非不能未遂。
所謂「危險」,不能純以法益是否受損為唯一標準,如行為人所為引起群眾之不安,造成公共安寧之干擾,並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效性之信賴,破壞法和平性者,亦係有危險。即此處所謂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及法秩序之危險。
對於行為人如詛咒自己親人去死吧!而如果親人不甘受辱因而尋短,惟行為人是否必須接受法律制裁?按我國刑法於第275條第1、2項即著有明文。
請詳參41 年台上字第118 號判例要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縱使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期待親人達到尋短意圖,但在客觀上,並未實際著手施以不法行為而達到目的,這就是所謂「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就是行為=損害,而行為人僅是以言語刺激他人,尚無法趨(迫)使他人決意達到行為人目的。
如數年前某王0心教授,因與司法界聞人有糾葛,即以畫符咒詛咒該聞人去死,但本案經司法審理後,因王0心教授行為,只是有因無果不成犯,在證據能力上,尚無法舉證這詛咒及畫符咒等為,能造成他人之法益損害,所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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