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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潮州員警網巡緝毒約面交 沒搜索票逕行搜索遭法院撤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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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19 18:54: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潮州員警網巡緝毒約面交 沒搜索票逕行搜索遭法院撤銷

屏東縣警潮州分局員警日前透過網路巡邏查緝毒品,鎖定一名古姓男子,隨後約定面交,警方當場從男子身上查獲毒品及施用工具等證物,但警方未事先報請檢察官指揮即逕行搜索,經向法院報告,法官裁定撤銷。對此,潮州警分局回應,未來將更依循最嚴謹的法律程序執行。

據了解,潮州警分員警本月10日透過網路巡邏查緝毒品,過程中鎖定古姓男子,約定面交;面交當時,員警表明身分,並且從男子身上查獲毒品及施用工具等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警方執行逕行搜索後,「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經向屏東地方法院報告,法官認為,警方未事先報請檢察官指揮即逕行搜索,違反規定,裁定撤銷警方的逕行搜索案,未來檢方、法院會依據比率〈筆誤應為例〉原則,將警方偵辦瑕疵與犯罪程度做量刑。

對此,潮州警分局表示,對裁定內容予以尊重,也將立刻要求所屬,查緝任何案件,皆需依循最嚴謹的法律程序執行。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79308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以上這社會新聞披露,司法警察在執行公務之際,應該要遵守法治規定,這一干司法警察行為,濫用搜索權實已嚴重侵害人權,在法理上我們稱之為「毒樹理論」,蓋刑訴法為程序法,意即司法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要按刑訴法等相關規定行之,而本則新聞員警濫用搜索權已悖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規定。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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