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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貧困兒少得聲請減免訴訟費用 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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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8 00:44: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貧困兒少得聲請減免訴訟費用 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昨(二十四)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及第207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6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的貧困兒童及少年,給予聲請免除或減輕訴訟費用的機會。

司法院指出,有少女在年幼時,遭未曾謀面的父親擅自以其名義對他人提起訴訟,並且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後來,官司敗訴確定,法院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裁定徵收訴訟費用,就連少女戶頭中僅存的八千多元也被查封。雖然事後法院以該八千多元是少女生活必需款項,撤銷對其帳戶的查封,但應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而有修法的必要。

司法院說明,經獲准訴訟救助暫免徵收的訴訟費用,在訴訟終結後,原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徵收。為了落實對兒童及少年權益的保障,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114條之1增訂,如果受救助人是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將導致其生計受重大影響時,可以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但法院如果認為有惡意藉此規避裁判費徵收,或本案原因事實是因兒童或少年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等顯不適當的情形,則可不予減免。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本次聲請減免訴訟費用的修正在未來若經立法院通過,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在施行前發生的案件固然可以溯及適用,而對於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在施行前已確定超過三個月聲請期間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第4條之6明定,貧困兒少也可以在新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免訴訟費用,避免其因官司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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