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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行政訴訟擬擴大視訊審理範圍 司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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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8 00:45: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政訴訟擬擴大視訊審理範圍 司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昨(二十四)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現代科技發展,放寬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擴大視訊審理範圍等,提供民眾更便捷資訊服務。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透過司法E化的推動,在訴訟文書傳送、訴訟進行、收受裁判等各方面,提供民眾更便捷資訊服務,另有若干配合實務需要與形式上之調整。其中為配合現代科技發展,加速訴訟文書之傳送,草案第57、59、83條增訂當事人可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也可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同時授權司法院就適用範圍、程序及效力等訂定相關辦法。

基於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並兼顧審理之迅捷,草案第130條之1新增當事人之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也可採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且就當事人書狀關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及訴訟代理人應記載之基本資料予以簡化,並增訂相關宜記載事項。裁判書關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及管理人應記載之基本資料也一併簡化。

此外,考量目前行政法院的判決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之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判決書內容,簡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之送達作業,草案第210條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不過為周延保障在監所者及受收容人的權益,對於在監所者,裁判正本只能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裁定,搭配「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內政部移民署之協力,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而以電子正本為之時,亦應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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