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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材評定認可同時交第三方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修正草案通過
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建築新材料的認可工作,得委託經該部指定的評定機構辦理,大幅縮短認可時間,以加快新穎建材使用於建築物。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廠商欲申辦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必須在取得性能測試報告書後,先到營建署指定的評定機構取得性能規格評定書,再到營建署申請認可,完成這三階段的程序,大約需要三十個工作天才能領取認可通知書。考量建材認可制度已相當成熟,本次為了縮短行政時效,加以修正查核程序。
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法簡化了新建築技術、工法及建築設備的查核程序,明定認可工作可以委託經指定的性能規格評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未來只需要到內政部指定的評定機構,就可以同時完成評定及認可這兩項程序,只需約十四個工作天就能收到認可通知書。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規定,經認可的建築新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期限屆滿就要重新申請認可延續,營建署每年受理的申請認可案約有六百件。本次修法後,認可工作可由指定評定機構分攤,將大幅減短核發時間,以達到便民的效果。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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