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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宗教土地淪為私產 通過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內政部(五)日表示,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規範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於該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透過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方式,讓宗教團體實質擁有的不動產不會淪為私人財產。
內政部指出,常有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土地時,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第11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1項規定,以代表人名字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過世後,繼承人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產權糾紛。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裁判意旨、民法第528條及第529條規定,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應與委任契約同視。為解決類此問題,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內政部說明,前述暫行條例係針對宗教團體在該條例施行前,只要是已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的土地或建物,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稅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即核發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更名登記;另對於尚未繳稅,或宗教團體不能持有的土地,又或寺廟未完成登記立案,主管機關則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方式,讓不動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9點、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規定,宗教團體之不動產,應登記為其所有,其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以代表人名義登記者,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更名登記,故暫行條例適用對象,除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已在運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記寺廟,促使未登記寺廟積極完成設立登記程序,依法將限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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