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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報稅違規輕微案免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
財政部(十六)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專案時,如因一時疏忽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的稅額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已依限扣繳及申報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在於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合法制。其中配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政策,考量受理銀行控管責任以金融投資部分最為複雜,如果因一時疏忽或未熟悉相關規定導致未依規定扣繳之可責性較低,所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明定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扣繳稅額在三十五萬元以下者,免罰。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免罰;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扣繳稅額在七十萬元以下者,免罰。
財政部指出,考量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為三級累進,最低級距稅率為百分之十,因此以短漏報遺產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及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時萬元以下,免罰之限額標準,按現行最低稅率級距百分之十計算,新修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14條分別調整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以及已依限申報而短漏報遺產稅額及贈與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其中遺產稅部分由原本三萬五千元提高為六萬元,贈與稅部分由四千元提高為一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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