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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製品應標示原產地 違者最重罰 400 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表示,所有豬的產製品,無論是包裝、散裝或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今(110)年開始都應清楚標示豬原料的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及標示不實者,最重分別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及四百萬元罰鍰。
參照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關於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5點及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公告有關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包裝、散裝,或是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的所有含豬原料食品,都應標示使用的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
食藥署強調,從今年起,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者,屬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是標示不實,則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業者所採用的標示形式及方式不拘,只需使消費者清楚易懂,誠實標示的文字即可,該署未來將加強稽查抽驗,比對肉品來源資訊,確認標示正確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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