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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分行可協助海外分行辦理資料確認遞送 金管會:總行應訂定作業流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四)日表示,原則同意本國銀行之國內營業單位可以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以利銀行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之盡職審查及強化風險控管。
金管會本次雖同意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但仍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14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145230號函規範之方式辦理。其中包括適用客戶為已完成開戶程序的既有自然人及法人客戶。作業範圍則是客戶資料之蒐集、傳遞、核對親簽及核對正本之作業;客戶資料更新、印鑑變更、或靜止戶恢復往來等,不過須符合海外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且不得辦理開戶作業及開戶有關之其他預備作業。
此外,本國銀行總行對於此類作業須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內部控管機制與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於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相關客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也必須符合我國個資保護相關規範。至於有關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新開戶客戶之作業,則仍須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235840號函規定之方式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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