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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併救濟層級改採民事訴訟程序 經濟部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日前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優化商標案件救濟機制,修正簡併救濟層級,由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並廢除異議制度,整合爭議程序,以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
經濟部表示,有關商標註冊申請所為處分的救濟、商標是否違反不得註冊或廢止註冊情形等爭議,由於涉及實際使用商標的情況與各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因素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草案第56條之1第1項明定於商標專責機關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由三或五名審議人員合議獨立審議相關案件,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等機制,以求程序更為嚴謹。
經濟部說明,若不服商標專責機關的審議決定,草案第67條之6第1項及第67條之9第1項明定複審案申請人或爭議案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無須先經訴願,並針對具私權爭議性質的商標爭議訴訟,從現行的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其中商標爭議審議與爭議訴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紛爭解決程序,參考民事訴訟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的精神,草案第67條之10並規範當事人提出攻防方法的時限。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由於現行異議與評定程序主張商標不得註冊情形的規定相同,多數異議事由為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的情形進行爭議,也與評定申請限於「利害關係人」才能提起的作用高度重疊,草案第48條刪除異議程序,草案第57條第1項則將商標註冊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以降低異議申請的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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