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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服專利救濟審議結果可逕起訴 經濟部公告專利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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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5 00:26: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服專利救濟審議結果可逕起訴 經濟部公告專利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日前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專利救濟案件明定應設立專責審議獨立單位,強化審議程序,並簡併救濟層級,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以建立更優質的專利救濟制度,另放寬設計專利優惠期間為十二個月。

經濟部表示,鑒於是否准予專利的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草案第66條之1第1項明定專利專責機關應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獨立審議專利救濟案件,依草案第66條之2第1項規定,由三或五人合議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另新增言詞審議、預備程序、審議計畫之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確保更嚴謹的審議程序。

經濟部說明,本次針對專利救濟程序也有大幅修正,對於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審議結果者,草案第91條之4第1項及第91條之7第1項明定得不經訴願,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更將具有私權爭議性質的專利爭議訴訟,從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由人民為訴訟原被告,並於草案第91條之8明定當事人提出攻防方法應遵守的時限。此外,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因常涉及私權糾紛,不屬專利本身技術性專業判斷,本次一併規定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為了鼓勵民眾運用,草案第122條第3項放寬設計專利的優惠期限,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的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設計專利者,該公開事實就不屬喪失新穎性、進步性而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的情形。另外,草案也明定當事人對已確定審議決定得聲明不服的再審程序、強制授權及廢止案相關審議程序等事項,使專利相關規範更為健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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