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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學迎新玩過頭二審改判無罪 高院:無強制罪主觀犯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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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23 00:37: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學迎新玩過頭二審改判無罪 高院:無強制罪主觀犯意

臺灣高等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大學舉辦跨系聯合迎新,卻因玩過頭而變調,擔任幹部的學長姐要新生脫內衣褲等當懲罰,遭新生提告,一審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判六名幹部拘役,其中兩人上訴。該院認為沒主觀犯意,改判兩人無罪確定。

高院指出,有大學舉辦聯合迎新活動,學長姊為了炒熱氣氛,安排帶有情色化橋段和團康遊戲,並以懲罰輸家為由,逼學弟妹脫掉內衣褲,或要學弟妹舔別人額頭上的甜麵醬、強壓學弟妹親臉頰等,新生迫於學長姊鼓動、施壓,加上同儕壓力,只好配合。事後有家長帶孩子去報案,學長姐因此遭檢方依強制罪嫌起訴。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依刑法第304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大多幹部都否認強迫新生,該院則認為他們藉著獎勵機制,對新生形成心理壓力,迫使學弟妹脫內衣褲,構成脅迫要件,將六名幹部判處拘役,有兩人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認為,脅迫行為應有合理界線,並非所有會造成心理壓力而影響他人決定的行為,都成立脅迫。學長姊確實用了不恰當的手法,鼓吹新生積極參與迎新活動,又以獎勵機制提高誘因,但新生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遊戲,也有許多新生並未參加,縱使因幹部和同學的鼓吹敦促,而感受到必須合群而有不得不配合照玩的群眾壓力,限縮了自主決定空間,但幹部終究未以言行表達將加害或不利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因此認定沒有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主觀犯意,改判兩人無罪定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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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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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23 14:58:27 |只看該作者
問題是
如果有會做出這種脅迫行為的學長姐
當場沒有照他們說的做

新生之後的大學生涯會如何?

這也可以列為裁量是否不利其身心發展的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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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9 08:00:46 |只看該作者
把一個法匠當上帝
一切都斷獨行
這是一種非常恐怖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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