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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懸賞廣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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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2 00:01: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懸賞廣告

根據新聞報導,屏安醫院副院長楊欣正於登山時失去聯絡,屏東縣議員鄭清原因此發出200萬元懸賞訊息協尋,在「懸賞令」的幫助之下終於在幾天後順利找到楊副院長。懸賞在法律上究竟有何規定?來跟著《法操》一起看看吧!

懸賞廣告是契約的一種形式,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人發出聲明,並支付報酬給完成一定行為的人。其中又再細分為一般懸賞廣告與優等懸賞廣告。

一般懸賞廣告(民法第164條)

一般懸賞廣告的報酬給付,原則上是給付給最先完成廣告所定之一定行為的人。所以只有最先完成該行為的人具有「報酬請求權」,相對來說,打廣告的人也對他具有「給付報酬的義務」。不過在數人共同完成,或是數人於同時間分別完成一定行為的情況,則是由這些行為人共同獲得報酬請求權。如果是先完成一定行為後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人,也適用此規定。

那麼,如果有人雖然在時間上比較晚完成行為,卻比較早通知廣告人而先拿到報酬的狀況下會怎麼樣呢?

依民法規定,若在廣告人不知情(善意)時已經將報酬給付予「最先通知者」,廣告人的報酬給付義務就已經消滅,不需要再給付報酬給其他人。但是,實際上「最先完成者」才是具有報酬請求權的人,這時因為他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可以對「最先通知者」以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其返還該報酬。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懸賞廣告除非能證明行為人無法完成懸賞內容,不然在撤回廣告時應該賠償行為人因為進行廣告所定之特定行為而產生的損害,但賠償範圍不超過當時預計的報酬數額。不過定有完成期限的廣告,則不能撤回。(民法第165條)

優等懸賞廣告(民法第165-1~165-4條)

優等選賞廣告則是會對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行為的人進行評定,被評定為優等之人,廣告人才對會他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如果有數人同時被評為優等,除廣告另有規定外,由所有優等的人共同取的報酬請求權。等級的評定由廣告中指定的人所進行,沒有指定的話則由廣告人自行評定。

懸賞廣告過去的規定是「先通知的先贏」,現在則是讓先完成的人擁有報酬請求權,雖然免去了一些爭議,但是卻更需要證明完成的時間點,大家以後碰到懸賞廣告的時候需要特別留意這點呦!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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