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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什麼是競業禁止?我不可以跳槽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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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6 04:2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什麼是競業禁止?我不可以跳槽嗎?

國內電動機車龍頭Gogoro所屬的睿能公司去年爆發內鬼案,馬達研發部門前主管林松慶被控與人資部門前主管凃志傑離職後另立湛積公司,挖角睿能20名員工,遭睿能告發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全案由檢調偵辦中,睿能另對林松慶、凃志傑提起請求履行競業禁止義務訴訟,要求禁止林松慶在湛積任職、不得與涂志傑再唆使睿能員工離職,並對林、涂兩人求償共計1000萬元,台北地院審酌僱傭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無理由限制林松慶離職後創業,20名員工跳槽也未必是「惡意挖角」判決睿能敗訴。

什麼是競業禁止義務?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工作。

有簽競業禁止條款就代表跳槽、換新工作違法嗎?

就算在原公司有簽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要有效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企業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 員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企業的營業秘密。

◆ 企業為防止競業所限制的規定,要在「合理」範圍。

◆ 企業對員工要有「合理」的補償措施。

企業在限制員工防止競業競爭時,限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 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企業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 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員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企業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2條]

要注意!企業常常只有「限制的規定」,卻沒有提供「合理的補償」措施

關於「合理補償措施」應以綜合考量,例如:

◆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

因競業禁止在法條訂立程序中,為讓法律適用於不同產業與不同情況,在法條的「限制」與「補償」,都以「合理範圍」去解釋。因此當雇主與員工間有競業禁止義務的爭議時,多數都走上司法程序由法官判定員工是否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義務,透過這樣也能保護企業與員工在就業職場上不平等的現況。

結論

前公司說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我就不能換新東家嗎?

我們可以自我檢視:

◆ 首先:☑ 自己原本的職位是否會接觸到機密資訊  

◆ 接著:☑ 新東家是否確實會有與原公司競爭關係

◆ 最後:☑ 原公司是否有提供補償措施

由此可以快速判斷,自己是否需要受到競業禁止的限制

競業禁止的法條中留有不少解釋空間,不論是企業方要保護營業利益,還是一般人要保護工作權。為因應不同產業與不同型態,立法者必須要兼具保護兩邊的權利,且當有爭議的時候,常牽涉產業型態規模甚至牽涉國家產業優勢,況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案件中,也經常會需要參考國內外判例。

因此,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權限與責任範圍,建議還是透過律師審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涉入不必要的紛爭。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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