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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可罰 2 萬 4 道交條例新制 6 月上路
交通部日前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自今(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上路,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最重可處二萬四千元罰鍰,而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的處罰及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也有修正,以確保交通安全。
交通部指出,新制重點包括增訂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處罰,依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規定,可處違反規定的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若有裝設行車視野補助系統,但無法正常運作,也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可處汽車所有人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參加臨時檢驗。
交通部表示,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除可處六千至二萬四千元罰鍰,依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增訂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駕照六個月及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的加重處罰,若有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同條第4項將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交通部進一步表示,配合新制施行,已會同相關機關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89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關於各類車輛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檢驗要求,及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檢查系統確實有效,並新增對應的裁罰項目,原則將比照行車紀錄器的處罰額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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