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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行政訴訟法三讀修正 當事人可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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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7 00:49: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政訴訟法三讀修正 當事人可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立法院五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現代科技發展,透過司法E化的推動,在訴訟文書傳送、訴訟進行、收受裁判等各方面,提供民眾更便捷資訊服務。

首先,行政訴訟法第57條就增訂當事人可以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司法院說明,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可以因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辦理,並減省紙張與勞費。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也可以用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然而,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書狀或訴訟文書應符合相關要求,以免濫用。目前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除電信傳真及電子郵遞設備外,司法院已建置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可供當事人使用。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就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也可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此外,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同法第210條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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