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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實聯制留假資料欺騙店家 涉詐欺罪外還要裁罰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日前表示,有女子利用實聯制登記留假資料賒帳欺騙店家,除了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移送偵辦外,因其留假資料未配合實聯制登記,再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罰一萬兩千元。
臺南地檢署指出,有女子至店家購物,結帳時卻說自己沒帶錢,要晚一點才回來付,店家認為有實聯制就找得到人,因苦等不到人打電話才發現該女子竟然留假資料,店家直到收店仍等不到人,才驚覺自己受騙,且事後才知有不少店家受害。警方循線查出嫌疑人後,函送地檢署偵辦。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品交付者,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的疑慮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等情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表示,購買物品留假資料賒帳,是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有關實聯制部分,不僅只規範店家,民眾不配合或留假資料,也會受裁罰,同時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或便宜行事,而因小失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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