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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電子票證機構納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央行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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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5 00:44: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電子票證機構納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央行修正辦法

中央銀行(6/17)日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計提準備金等事宜。

央行指出,本次修正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整併,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第2條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定義,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各款業務的機構,將電子票證機構納入。

央行說明,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儲值款項包括客戶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的款項,本次修正並調高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應計提準備金的門檻至一百億元,同辦法第5條規定的應提準備額計算方式也一併調整。本次修正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將自今(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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