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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特定工廠變更適當用地類別 70%建蔽率上限
內政部(7/15)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經濟部推動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政策,另並因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推動需要,檢討不合時宜的規定等。
首先,新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及第52條之1增訂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及該用地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得免受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的限制規定。同規則第30條第7項則是增訂依第28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的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前的程序規定。
此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也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落實新農業政策,推行「發展適地林下經濟」,於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林業使用」增訂許可使用細目「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及其附帶條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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