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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陸人子女申請長期探親入境年齡 內政部修正許可辦法
內政部昨(7/28)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調降得申請長期探親的經許可在臺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子女入境年齡為十四歲以下,並增訂年滿十八歲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學籍者也能申請,本次修正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由於民法第12條規定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成年以前在臺長期探親滿四年即可申請居留,本次配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經許可在臺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親生子女入境年齡調降為十四歲以下,得申請長期探親。
內政部說明,鑒於自大陸地區轉學來臺的長期探親者常有晚讀的情況,或因出生月分在九到十二月而滿十八歲時仍未在臺就讀大專院校,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2項增訂年滿十八歲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學籍者,也能申請長期探親,同辦法第21條附表一並配合修正長期探親有此情形時,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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