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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探視權? 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此即為俗稱的「探視權」。探視權乃基於親子關係(親權)所衍生之自然權利,是不容被任意剝奪的,其不僅僅是父母本身之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而監護權是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
如對方阻止我接觸小孩,我該如何處理?
既然雙方或法院明確的定了一方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地點等。雙方就有遵守的義務,當有一方未履行(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時,可為下列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履行勸告
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探視的履行狀況,並且由法院來勸告對方如約履行探視協議內容。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強制執行
有探視權的一方向他方為履行勸告後,他方仍置之不理,此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可以請法院要求對方將孩子交付外,惡意阻止或妨礙行使「探視權」之一方,還有可能被處罰3萬至30萬元的怠金。
(三)聲請改定監護權
如果擁有監護權之一方惡意阻止或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此行為確實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
民法第1055條第3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資料來源:盛惠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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