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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此即為俗稱的「探視權」。探視權乃基於親子關係(親權)所衍生之自然權利,是不容被任意剝奪的,其不僅僅是父母本身之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而監護權是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
探視權之內容、範圍及該如何約定?
關於探視權之內容,常見有下列約定:
(一)探視時間:
關於時間的記載,應具體明確,例如「過夜」二字就常發生爭議,故通常建議約定為「每月第00、00 週上午00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00時止,相對人得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同宿及過夜。」
(二)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孩子或見面的地方,如雙方擔憂交付子女時會有所爭議,建議可約定在公共場所,例如麥當勞。
(三)探視方式:
常見如可為見面、通信、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或同宿。
(四)特殊節日:
如學校寒暑假期間、農曆過年期間、父親節、母親節等特殊節日,以及孩子臨時受傷生病等例行時間之外的情況,皆須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盛惠國際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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