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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配合電子票證納入管理 擬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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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25 01:00: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配合電子票證納入管理 擬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六月十四)日表示,為配合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其電子票證業務,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管理,並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儲存於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爰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並於近日發布。

金管會表示,鑒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兼營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為存款保險標的。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將要保機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均列為存款人類型。又配合修正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增訂同法條第四項,明定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以資明確。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有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收取儲值款項之保障方式,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儲值款項扣除須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以保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權益,併予敘明。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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