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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勿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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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6-30 04:25: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勿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22/06/29 10:52

近來屢次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依規定雇主原則上只能使移工在勞動部所核定的工作地點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而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常見的案情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所經營店面之販售、廚務工作,或是幫忙雇主遛狗或接送小孩等情形。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規定只能從事看護病患以及相關的生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工作。

然而也有不少案件是因為移工想賺外快,利用下班時間自行打工或是在網路上行銷販售物品,以獲取額外的收入。若移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款「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或同條第2款「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勞動部將廢止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

陳信瑜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籍移工,勿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無論外籍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也就是說,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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