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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林志穎自撞事件看緊急救難多難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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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8 14:33: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林志穎自撞事件看緊急救難多難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 2022/07/26 10:25
【民眾網綜合報導】


藝人林志穎日前因車禍火燒車造成嚴重外傷,所幸熱心民眾將其救出,免於更大危難;卻也讓「救人恐被告」一事再度受到國人討論。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台灣運動醫學會榮譽理事長葉文凌醫師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告訴讀者在台灣,緊急救難有多難為。以下為他投書內容:



藝人林志穎前幾日因為車禍,以致火燒車,造成嚴重外傷,幸好熱心的民眾緊急予以協助,可以在第一時間送醫,得以順利救治。這是不幸中的大幸,但也凸顯出一些影響,在此特別提出來討論。

首先是緊急救護系統的問題。急難時,及時且有效的救援是大眾所期待的,這固然有賴政府公權力的介入,但「人」才是執行的核心,因此有賴於多方面的配合。

除個人主觀意願外,法律的保障也十分重要。一般人可以不路見不平,或者不拔刀相助,以這一次林志穎車禍事件來說,如果沒有周邊的熱心民眾甘冒大不韙,直接將他從撞毀的車內拖出來,可能早已成為一具焦屍了。

若有好事者?,怎麼沒徵得同意?怎麼沒先簽同意書?怎麼拖出來時沒考慮安全的方式,害受傷者不舒服?施救者有沒有救護的資格?怎麼救護車沒在三分鐘內到達?怎麼沒在車上適當施救?不要以為這些問題不會發生,這些都是深壓在緊急救難系統人員心中的一顆大石。

其次,運動一定有風險,一旦參與就必須自己承擔。賽車是一個正當的運動,但是極高的速度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即便科技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並非全部。所以,意外事件就絕對不會是意「外」,而是意「內」。當你決定參加可能有風險的事務時,風險評估是個人為主,他人乃至公權力是無法改變的。一旦受傷,個人就必須自我承擔,無法怪罪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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