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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應納稅額 可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房地合一稅2.0規定的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投資抵減,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的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的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在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之後交易屬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的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不同,分別採百分之四十五、三十五、二十的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是併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但分開計算的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的應納稅額,都屬於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若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符合租稅減免規定的稅負抵減,都能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的應納稅額,但應將分開計算的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可抵減限額,營利事業應檢視投資抵減稅額限額計算是否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例如公司一百一十年度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十萬元;適用百分之三十五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一百萬元,應納稅額為三十五萬元,則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的應納稅額為四十五萬元,另公司尚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支出的投資抵減稅額十五萬元,並可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則公司可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為十三萬五千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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