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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槍殺案髮型成關鍵證據 再審更二審 3 度逆轉改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一起計程車司機槍殺案作出判決,有男子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前後歷經再審獲判無罪,再審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案經發回後該院再審更二審以男子案發時髮型不可能長到監視器影像中凶手長髮披肩的髮型,且有不在場證明等理由,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次逆轉改判無罪。
有計程車司機被發現遭到槍殺,檢警依兩位追趕兇嫌的目擊者證詞,以及友人指述,查獲一名男子男認定他行兇,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合併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而男子家屬找到一張在案發前兩個月拍的大頭照,證明案發時男子應是短髮,與監視器拍到的凶手蓄留長髮影像不符,成為獲准再審的關鍵之一。全案歷經再審獲判無罪,再審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以男子接受警方測謊無不實反應、目擊證人記憶是否被污染而有錯誤指認等理由,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表示,兇手犯案後徒步逃離現場時,曾為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得影像,該人為披肩髮型,但男子在案發前兩個月拍的大頭照是短髮,以頭髮平均生長的速度來看,至案發時間點不可能生長達到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中兇手頭髮長度,且無法認定兇手是否戴假髮,難認其為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中的兇手。
此外,警方在案發現場蒐集的跡證及事後查證、鑑定結果,都難以認定本件槍擊殺人案與男子有關。案發當日通話時間、基地台位置、兩地駕車所需時間等,可認男子有不在場證明,且各證人所為不利的指證,恐有因受驚嚇、記憶污染等因素而未與真實相符的高度可能或是錯誤指認,也均難認與事實相符,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應為無罪諭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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