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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 金管會放寬資本撥充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包括將部分期貨商年報申報時限縮短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並放寬期貨商特別盈餘公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等。
金管會說明,為了確保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並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本次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針對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的期貨子公司,調整其公告並向該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的時限,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將自一百一十一會計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另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另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的影響,明定該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的情事。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第4項規定,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的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就能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增加了期貨商財務運用的彈性。配合公司法第228條之1的增訂,本次修正明定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辦理。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在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的監理上,本次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6條之5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的事後申報時點為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另增訂期貨商得向該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的投資,如一定期間內未受過處分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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