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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貿易效能 大麥聯合行為許可延展 5 年
公平交易委員會(12/14)日同意將大麥聯合行為許可期限延展五年,到一百一十六年底止,以加強貿易效能,申請人應按季函報聯合行為的執行情形。
公平會指出,飼料穀物是世界各國畜禽所需最重要的能量原料,作為飼料穀物原料之一的大麥,在位處亞熱帶地區的我國不適於生產,國內缺乏大面積種植,幾乎只能仰賴進口。為了共同採購合船進口大麥,三家業者先前已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該會予以許可,並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予以附加期限及負擔附加負擔。由於期限將屆,該會同意許可延展五年,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平會說明,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的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的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裝貨港名稱、船抵裝貨港日期、自裝貨港開航日期、船抵我國港口日期、採購價格、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該會。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聯合採購進口的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該會備查。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以共同採購及合船進口方式將大麥輸入國內,能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節省的採購成本可以回饋給下游飼料業者,且這次聯合行為參與業者進口量占我國大麥進口量比例明顯少於前次,占飼料用量比例未更加集中,國內也還有其他家事業進口大麥生產飼料等產品,因此本聯合行為對相關市場影響有限。另外,本聯合行為未限制參與者只能透過共同採購合船進口大麥,參與者尚有足夠誘因持續互相競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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