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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柬埔寨事件並遏止黑道參政 行政院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
行政院於(12/15)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若公務員觸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則加重處罰,同時修正自白減刑規定並擴大沒收範圍,至於黑幫份子觸犯組織罪,必須要「判刑」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確保社會安定及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院指出,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常見的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因此草案第4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務員觸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使犯罪者無從享受犯罪成果,斷絕不法犯罪誘因,草案第7條規定擴大沒收範圍,以達有效打擊犯罪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此外,草案第8條修正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為「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以符合鼓勵自白及使訴訟程序儘速確定的刑事政策。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草案第3條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草案第13條則修正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規定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以明確包含經法院判決免刑的情形,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遏止犯罪組織勢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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