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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黑條款限制 4 類犯罪者參選 行政院通過 2 選罷法草案
行政院(12/15)日院會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並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以端正選風。
內政部指出,社會各界對於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認為應有更嚴格標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草案第2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第26條增訂曾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並判處十年以上重刑者,都限制參選,防杜此類人員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
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法增列深偽影音即時處置規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草案第47條之3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第51條之3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二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該影音。此外,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境外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我國選舉罷免活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草案第47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草案第51條之1增訂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陸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錄,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的罰鍰。另外,基於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為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為憲法所保障,本次修正也明定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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