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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列社福經費優先布建資源不足區 行政院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院會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確立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
衛生福利部指出,依草案第2條規定,社會福利指的是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的福利事項。草案第3條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草案第4條則規定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福利機會平等,對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應特別保障並扶助。
衛福部說明,草案第12條明定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草案第14條則規範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要求各級政府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並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草案第19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草案第22條要求各級政府應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並公開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則應依法給予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的協助。依草案第24條規定,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應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此外,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當人民的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草案第29條也明定可依法尋求救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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