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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 即日起可申請權利回復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昨(三十一)日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可以申請賠償。賠償範圍,參照該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包括:一、賠償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二、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三、於前款期間因第一款以外之事由死亡。申請人可檢附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文件,提出申請。被害者死亡後,其賠償金的申請,除配偶外,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的順序定之。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依據該條例第10條規定,可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申請人檢附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文件,提出申請;基金會再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並依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2條規定土地或建物返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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