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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未經查驗國外食品 食藥署:最重罰 3 百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表示,網路賣家在網站刊登販賣國外食品,若未依法申請查驗及申報相關資訊,最重可罰新臺幣三百萬元、命停業一定期間甚至廢止公司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
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2月27日FDA食字第1119047265號釋示,行為人如果已經完成國外食品的輸入行為,又有刊登廣告而想對外販賣的行為,就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而行政罰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未區分既遂或未遂,行為人若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就應受到處罰,不會因為是否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區別,行為人是否在著手後終止違規行為,也不會影響法律適用的結果。
食藥署說明,若業者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相關資訊,逕於國外輸入食品,並於網路拍賣平台上販售,可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情節重大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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