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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資格條件 金管會落實差異化管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的風險控管機制,及增列國外信評機構的認定範圍,日前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說明,本次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附件,增列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的資格條件,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包括明定保險業投資非保險本業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近三年內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並應訂定對保險相關事業的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針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有派任董監事」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內部作業規範應包含資訊權,並應檢附對當地法令及組織架構權責相關說明,及具備所在國家的語文能力人員。
金管會指出,針對保險業對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後的管理,本次增列相關控管機制,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2附表一及第13條之3規定,對於所有保險相關事業,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及「派任董監事」,作為訂定差異化管理機制的基礎,而非保險本業的保險相關事業方面,則依持股比例是否達百分之十作為訂定差異化管理措施的門檻。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經保險業派任於保險相關事業的董監事,應將董事會議重要議案提報保險業及所屬金控公司董事會,並每季就該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重要事項的審核事項,於保險業董事會報告,屬金控子公司的保險業應提報金控董事會。另外,應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查核計畫或委託會計師等專業人員辦理查核計畫,並應陳報該會有關保險相關事業的稽核報告等資料的提供主體,除該被投資對象外,應擴及至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被投資對象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且有實際營業活動的下層子公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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