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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稅捐處分申復、訴願起算日不同 稅局籲注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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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5 03:22: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稅捐處分申復、訴願起算日不同 稅局籲注意

台灣新生報 2023/02/15 00:00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卅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起算日是不同的,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因期間之起算日不同、送達方式不同,致使其認定時點不同。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卅五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以掛號郵寄寄出,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卅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丁君因不服基隆市稅務局補徵其一○九至一一○年地價稅,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屆滿之翌日起卅日(即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內申請復查,丁君於當日以郵寄方式寄出復查申請書,該申請書於當年五月十三日始到達稅捐稽徵機關,但因復查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五月十一日)為準,其申請復查未逾期限。

嗣丁君於當年七月五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之卅日之不變期間係至當年八月四日屆滿,丁君雖於八月四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訴願書予受理機關,惟訴願書至八月五日始到達,因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故丁君所提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受理訴願機關可為訴願不受理決定。

有關復查申請日及訴願提起日之認定時點並不相同,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如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八○○三○六九六九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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