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2-26
- 最後登錄
- 2025-8-2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51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對長照衍生殺人案件研議修法 法務部:維持刑罰衡平及兼顧情理法
法務部於(2/7)日針對弱勢家庭因不堪長期照護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案件研議修法,朝放寬緩刑或緩起訴要件,或是就此類型的案件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三種方向修法,以平衡刑罰嚴厲性及兼顧法理情。
法務部表示,社會上屢發生弱勢家庭不堪負荷長期照護而殺害受照護者的案件,但因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依此論處,即使行為人符合同法第62條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再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同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經過兩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二年六月以上,且因不符合同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規定,必須入監服刑。而這類案件行為人往往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因經濟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所導致,若一律都須入監服刑,恐有違罪刑相當且破壞社會國民法感情。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為解決相關問題,研議出三種可能的解決方案,其一是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要件的刑度由「二年」放寬為「三年」,但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或是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另增訂讓此類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機會的條文。
此外,或是參考刑法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的立法用語,於同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增訂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才得適用較輕的特別規定。法務部最後表示,對於長期照護所衍生出的案件,應兼顧法理情並平衡刑罰嚴厲性,後續也將深入討論,廣納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