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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 3 歲以下子女可例外轉調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
總統(2/15)日公布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三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六年,強化用人機關人事穩定,以利服務效能。為了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考量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內有育幼的需求,本次修正增訂限制轉調規定的例外事由。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明定考試及格人員若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且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可以在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同條第3項則規定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調任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以調任至原指名商調機關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法規得任用的機關為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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