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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漁港陸域土地及建物 農委會公告漁港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公告「漁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有效利用漁港設施,活化漁港陸域土地及建物,並強化漁港區域內的管理,提升漁港整體安全及環境整潔。
農委會指出,考量漁會仍有無意擬訂提出漁港投資計畫的情形,且漁會人力、物力是否足以建設、經營漁港一般設施,也宜由主管機關訂定評估審查機制據以認定,草案第14條第2項增訂,漁港所在地漁會未提出投資計畫或經主管機關評估其投資計畫無法依規定辦理時,主管機關得主動徵求其他經營者建設、經營漁港。
農委會說明,主管機關常因漁港工程、災害防救、演習訓練、疫病防治及船席調度等原因,而須要執行漁港區域內水域或碼頭管制調度措施,草案第16條第2項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劃定漁港區域內一定範圍為管制區及其管制期間,並令進港船舶依指定泊位或規定區域停泊、在港船舶限期移泊或離港,同條第3項並明定屆期未移泊或離港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草案第22條規定則配合法制體例,將罰則修正為按次處罰。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為能周全管理漁港區域,防治海洋污染情形與確保港區安全及環境整潔,草案第18條增訂漁港區域內的禁止行為態樣,包括放任船舶傾斜失修或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私自在水域立桿立樁或放置固定式浮體物、破壞碼頭堤岸或攀爬航路標識設施,草案第22條之1並增訂違反公告垂釣管理措施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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