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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準備階段任務應配合支援災害防救 國防部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草案
國防部於日前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草案」,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的組織、權責、任務、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並因應新增動員事項需求及保持各部會動員分工任務彈性,規定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為主管機關,以適時調整動員所需方案。
國防部表示,因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內容多偏重於動員準備事項,但針對動員實施後的指揮體系及戰時徵用等規範不夠周全;且考量區域威脅情勢,以及凝聚「全民國防」理念共同保衛家園的必要,故擬具修法草案,完善整體動員機制的相關配套措施。首先,本法規範範圍除了「動員準備階段」外,也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法」。
國防部說明,鑑於動員實施階段重大災難危難發生時,國家情勢更加危急,故修正動員實施階段的任務,草案第3條第2款明定動員準備階段的動員任務應結合災害防救與民防體系,協助相關災害救援及應變事項。此外,為避免因政府組織改造及機關業務調整而頻繁修法,故刪除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9條各款後段所指定方案的主管機關,而另增訂草案第9條第2項,由行政院依動員準備方案性質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為主管機關,以適時因應新增動員需求。
國防部進一步說明,此次修法新增草案第28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第4項及國防法第9條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的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並依國防法第24條規定,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或局部動員,以立即實施相關動員措施,完備動員緊急應變機制,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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